看职业分类的。
大部分都是正常的每天8小时,每星期五天一共40小时。这种叫全职,超过40小时就有加班费。 兼职就是每星期40小时以内。 一般比如银行,办公室白领,建筑工,商场,超市,快餐店比如肯德基,麦当劳等等都采用这种形式安排工时。
而护士的话有时候是连续12小时甚至16小时,然后休息一两天又接着上班。
其它还有很多都不一定的了。
不是,别人的概念不是加班,而是有兴趣做一件事情,认真的专心的去做,不存在加不加班的概念。
因为别人的IT重复琐碎工作都外包给其它国家了
请采纳!
美国需要各种班次的公司,都把各个班次列出来,你自己选
选好了,你就在一定时期内永远上这个班,没有倒班之说
至于轮休,那就是大伙约定俗成啦
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