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通过人才引进安置政策,户口可在一个月左右转到苏州。申请条件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在国外取得学位的留学生;具有中级职称或学士学位,男性四十岁以下,女性三十五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苏州市毕业生、本科生、大专生和毕业生,可以在当地落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人才落户可以通过学历、社保落户。流程快、条件低。本科可以直接落户;大专可以通过社保落户;技能人才根据相应条件落户。苏州人才落户新政策细则积分落户(租房落户),申请积分管理,同时可以申请积分落户。积分落户常年可以申请,一年出一次落户名单。根据积分分值排名确定落户人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法律分析】:外地人在苏州落户条件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注意: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四、积分入户1、适用范围和对象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适用对象: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2020年度将继续延用关于申请条件“连续居住一年”的补充证明。针对居住证系统内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流动人口,增设的补充证明途径:申请人居住证首次申领时间超过一年,且同时近一年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则认定申请人在苏州市区已连续居住一年时间,符合积分管理申请条件。也就是说,你只要缴纳了社保并且办了居住证(需满足一年),就可以申请了!2、申请基本材料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②本人居住证原件;③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④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自有居住房证明原件;⑤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法律依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实施细则》第二条 积分落户是指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分值达到落户达标积分值的,准予户籍迁入本市。第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落户申请。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级市、市区积分落户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参加积分落户需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随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