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落户政策?
发布时间:2025-04-18 13:55:46 | 来源:学历学位网

 办理条件

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办理材料

1、产权人申请;

2、不动产权证;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5、亲属关系凭证;

6、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7、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其父母结婚证;亲生父母离婚的,应当提供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已经生效的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8、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人死亡需要与另一方父亲或者母亲办理居住落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抚养权人注销户口证明;

9、丧偶再婚携带未成年子女与再婚配偶办理居住落户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和原配偶注销户口证明;

10、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动产权的,应当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迁入落户的声明。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凭上述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第二步:审核:由公安分(市)局核准;

第三步:办理:对于资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时限与费用

①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②费用:不收费。

注意事项

1、 亲属关系凭证:

①居民户口簿;

②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

⑤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⑥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凭证;

⑧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2、商品住宅是指土地状况栏内土地用途含住宅的用地且房屋状况栏内规划用途为居住的房屋。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

3、办理随迁落户的,随迁人员中有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或者已被注销户口的正在服刑人员或者出国境定居人员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随迁落户手续。

4、共有不动产权的单套商品住宅,只受理、办理一次居住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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